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