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移,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