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市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开展环境教育:

(一)开设环境教育课程;

(二)举办环境教育专题讲座;

(三)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

(四)举办环境教育专题咨询;

(五)举办环境教育集中培训;

(六)开设环境教育专栏;

(七)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环境教育公益宣传;

(八)便于公众接受的环境教育方式。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