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三条已废止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单位组织、全民参加,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