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技能,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