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教育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