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