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环境教育宣传周。

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教育宣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环境教育主题活动。

在环境教育宣传周期间,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