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四)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区、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县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基地为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