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三)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实验室;

(四)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

区、县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区、县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基地为示范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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