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被依法处罚的环境违法企业,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不少于二十四学时的环境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