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