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