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三条已修改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