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十一条已修改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