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