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第八十六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