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第四节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十三条已修改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