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