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