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