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出海船舶和出海生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申请办理出海边防证件。公安边防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出海边防证件,应当简化手续,为申领人提供方便;对符合要求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