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公安边防机关是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