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以及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协调机制和安全防范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