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出海船舶或者人员,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且事后难以执行的,公安边防机关可以暂扣船舶。决定暂扣船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处罚决定执行后,公安边防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暂扣措施。暂扣船舶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