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非法进入或者组织他人非法进入他国海域的,由公安边防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吊销出海边防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船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