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