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热价为最终到户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收额外费用。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