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七日前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