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未按公安机关通知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