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备器材装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消防组织应当配备特种装备。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