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