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