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待遇,保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

凡在边远贫困旗县和苏木乡镇、嘎查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工资、补贴方面的优惠待遇;在评定职称时,主要考核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和业务水平;并优先解决其非城镇户口配偶和子女的城镇落户问题。

苏木乡镇、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农牧民技术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或者承包给适当的机动地。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