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用财政拨款开展的试验、示范、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实行无偿服务;以自有资金或者采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形式推广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