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七条已废止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要适应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兴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营实体,开展社会化服务。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与农业生产者组成农、科、教相结合和产、加、销一体化的联合体。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