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三条已废止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生产需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或者确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兼职农牧民技术人员,并为农业技术推广创造必要的资金和物质条件。被确定的农牧民技术推广人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由旗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经旗县以上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合格的,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