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资金等方面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