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