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与使用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汇交监测资料:(一)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监测资料由市水文机构整编后,于次年一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二)其他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整编后,于次年二月底前向所在地市水文机构汇交。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