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二十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客观、科学、系统、实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水资源调查评价包括水资源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水资源利用现状及其影响评价、水资源综合评价等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