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第十九条已修改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信道和有线通信线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2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