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自治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专利保护与管理职责:
(一)宣传专利法律、法规,培训专利工作人员;
(二)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三)帮助推广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技术,促进专利产业化;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协助办理有关申请事宜;
(五)应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跨市的专利纠纷;
(六)查处跨市的专利行政违法案件;
(七)组织专利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
(八)其他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