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