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条
回到全文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