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专业和本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委派参加脱产、半脱产学习期间,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

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