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