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交通、建设、教育、农机、质监、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