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