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省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