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服务机构和监理单位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不得将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转嫁由中标人支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