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服务和监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六)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