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

(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六)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