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第三十条已修改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