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有形建筑市场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