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